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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贵州省大数据安全保障条例(第一、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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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22/3/30 10:07:39
  • 来自: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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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大数据安全保障条例(第一、二章)

(2019年8月1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安全责任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四章 支持与保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大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安全,明确大数据安全责任,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大数据安全保障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涉及国家秘密的大数据安全保障,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大数据安全保障,是指采取预防、管理、处置等策略和措施,防范大数据被攻击、侵入、干扰、破坏、窃取、篡改、删除和非法使用以及意外事故,保障大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保密性、可控性并处于安全状态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大数据是指以容量大、类型多、存取速度快、应用价值高为主要特征的数据集合,是对数量巨大、来源分散、格式多样的数据进行采集、存储和关联分析,发现新知识、创造新价值、提升新能力的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服务业态。
本条例所称大数据安全责任人,是指在大数据全生命周期过程中对大数据安全产生或者可能产生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大数据所有人、持有人、管理人、使用人以及其他从事大数据采集、存储、清洗、开发、应用、交易、服务等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大数据安全保障工作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树立正确的网络安全观,按照政府主导、责任人主体,统筹规划、突出重点,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包容审慎、支持创新,安全与发展、监管与利用并重的原则,维护大数据总体和动态安全。
第五条大数据安全保障工作应当围绕国家大数据战略和省大数据战略行动实施,建立健全大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大数据安全地方标准体系、大数据安全测评体系、大数据安全保障体系等,采取大数据安全攻防演练等安全保障措施,推动大数据安全技术、制度、管理创新和发展。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负责全省大数据安全保障工作,市、州和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数据安全保障工作。
开发区、新区管理机构根据设立开发区、新区的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本辖区大数据安全保障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大数据安全保障职责:
(一)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检查指导和相关监督管理等工作;
(二)公安机关负责安全保护和管理、风险评估、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和违法行为查处等监督管理工作;
(三)大数据发展管理部门负责与大数据安全相关的数据管理、产业发展、技术应用等工作;
(四)通信管理部门负责电信网、公共互联网运行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
(五)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保密监督管理等工作;
(六)密码管理部门负责密码监督管理等工作;
(七)其他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各自职责做好大数据安全保障工作。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大数据发展应用总体规划,编制大数据安全保障规划;网信、公安、大数据发展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大数据安全保障规划,编制本部门、本行业大数据安全保障专项规划。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大数据安全保障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和责任机制,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大数据安全保障有关事项。
公安机关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大数据风险测评、应急防范等安全制度,加强对大数据安全技术、设备和服务提供商的风险评估和安全管理。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大数据安全的义务,不得从事危害大数据安全的活动,不得利用大数据从事危害国家安全以及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对危害大数据安全或者利用大数据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投诉、举报。收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查处,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
第十一条鼓励开展大数据安全知识宣传普及、教育培训,增强全社会大数据安全意识,提高大数据安全风险防范能力。
第十二条鼓励、支持成立大数据安全联盟、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开展行业自律、交流合作和安全技术研究等大数据安全工作。
第二章 安全责任
第十三条实行大数据安全责任制,保障大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
大数据安全责任,按照谁所有谁负责、谁持有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以及谁采集谁负责的原则确定。
大数据基于复制、流通、交换等同时存在的多个安全责任人,分别承担各自安全责任。
第十四条大数据安全责任人是单位的(以下简称单位大数据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成立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明确安全管理负责人,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技能考核;
(二)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明确不同岗位安全管理责任;
(三)加强数据采集、使用、处理权限管理,对批量导出、复制、脱敏、销毁数据等实行审查批准;
(四)加强网络运行、访问监测管理,定期开展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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